实践中的典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小型公司在法律改革中的新机会
导言
通常来讲,在德国建立一个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在制定好公司章程,章程经过公证后,然后就可以递交企业登记注册申请。然而在实践中很多问题会应运而生,问题可大可小,有的甚至会延迟公司开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求在短时间内建好,而其他法律流程一般都依赖于公司成立日,例如合同缔结。这些延迟不仅麻烦而且很昂贵。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手续的实用建议
a. 签署公司章程
建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很简单,前提是未来股东来德国亲自跟公证人见面。如果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对于股东来说会更复杂。很少这样的公司能够离开董事会管理层数日。更难对付的是,如果董事会管理层是共同授权来代表公司,而不是单独授权。这种情况下,共同授权的董事会管理层的所有成员也必须前往德国。解决这问题的一种方法-很遗憾这方法不适用于建立一人有限公司-就是通过"无权代理 (falsus procurator)"或者一个没有授权代理的委托人去构建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如一个德国律师,可以在没有正式授权下以中国总公司的名义成立一个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在这种情况下设定的公司章程是暂时无效的,直到它们得到股东的同意才生效。这同意可以是事后非正式授权的公证件。另外的方案是提前给有关的人以有效的委托书。不同于"无权代理"的解决方法,委托书的条文要与公证一致,这通常会导致意料之外的困难。
b. 所需时间
据以往经验,许多外国公司低估了成立公司的整个过程所需的时间。简单的事如准备和翻译必须的文件会花费超过预计的时间,从而导致中断了仔细规划的时间表。更糟糕的情况是,如果母公司的章程规定在授权委托书之前必须有公司的决定。特别是上市公司会需要更多时间去安排必要的股东大会。
c. 公司企业登记注册
当在德国成立一个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时,须牢记企业登记注册必须有所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签名,其声明必须经过公证。在国外的总经理必须前往德国去公证,因为注册过程需要本人亲自进行,不能通过代理。
d.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付款证明
另外一个组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障碍是注册资本的付款。为了企业登记注册,从管理层得到的注册资本已经支付的确认并不够。相反,银行的账单必须能显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打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上。实际应用中,准股东在去公证处前已经与银行见过面。公证过后,就可以用公司成立证书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开通银行账号,并交付资本金额。相应的银行账单会通知公证处,公证处会将所有相应文件及签名的企业登记申请交到企业注册处。
e. 公司章程关键细节的协议
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时应该把人为因素也考虑到。如果公司是由两个及以上的股东操作,那么在组成公司前澄清所有的必须细节是十分重要的。建立本身更像是股东们疏理好章程的关键细节(如利润分成,投票权等)的过程多于法律程序本身。
f. 挑选合适的总经理
大多情况下,居住在德国的某人会被任命为总经理-某人熟悉市场并能令公司有好的开始。还可以考虑先雇佣此人,同时任命中国总公司的人为股东。在"测试阶段"可更有效的控制德国的雇员。此外,随后晋升成为总经理可以被看作是奖励,能额外激励德国员工,这效果是前一情况不能提供的。如果公司是由德国人运作,要注意他们的代表权限。在这情况下可以让一中国和一德国总经理代表公司。中国总经理持有独家委托,而德国总经理只能在中国总经理下运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g. 非德国人作为总经理
任命非德国人为总经理并没有限制。国籍、居住地、常住地和德语技能都不相关。一个问题就是这人是否拥有在联邦德国的无限制居留权去履行作为总经理的义务。能在德国免签证停留3个月人来说,这不是什么问题。
最近的法律改革:放松管制和加速进程-外国投资者的好消息
MoMiG-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现代化及对抗滥用法,于2008年11月1日生效,其目的是缩短在德国建立公司的时间。
现代化和放松公司法的管制使得德国有限公司更具国际竞争力,与受欢迎的英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也更具可比性。
最重要的,带来财政收益的改变包括:
a.不需要最低注册资本就可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这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形式,而更确切来说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入门辅助形式。公司建立不需有最低注册资本,但是不能完全把利润分发出去。以这种方法可以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一点一点慢慢积累起来。这种放松取得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法对于公司成立新手特别有帮助。
b.引进新的公司章程模板可以使建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更加容易并能降低成本。即使是由三个股东组成的通常情况,也是值得用那在新法附录上两个模板。三个文件-公司章程、总经理任命和股东列单-会合并成一个文件。使用这个模板后,只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把文件存档就足够了。
c.德国公司的国际视野正在改进。在未来,德国公司可以把行政机构搬到国外。这使得法律要允许德国公司自由选择其行政所在地,行政跟业务所在地并不需要在一处-业务范围也可以在国外。
法律依据:德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4a、5a、6、7、35、78条

